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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律师证补办流程
图源:丹东政务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可在60工作日内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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