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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24第一批廉租房申请材料+流程 厦门廉租房2021年申请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2-20 13:01:07
The Beginning

  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 一)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 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4.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5.申请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 三)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 申报记录》需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途径自行打印纸质记录:(1) “个人所得税”APP 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2)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投资办企业并作为公司股 东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认缴出资凭证、相关税收缴交凭证等 证明材料(为避免出现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导致家庭资产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情形,申请家庭可先行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商事注册信息);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 准的,应当提供房屋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的,应当提供店面、车库、非本市房产等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辆的,应当提供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单等价值凭证;

  ( 四 ) 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者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书、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的,应当提供已退还证明或者自愿退还承诺书;

  ( 五 )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 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申请流程及要求

  (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 2022年和2023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 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掌上办”-“意向登记”-“2024 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批次”栏目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 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 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为排序在1-6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 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 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材 料,具体按《厦门市2024年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1)提供;

  (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 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 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的声明,可在《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指定页面直接签署。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 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 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义务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助调查工作。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 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 产)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自收到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 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 审,对申请家庭租金补助比例进行核定,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五)分配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 情况,制定选房方案,并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 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申请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3)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合同的。

  4.选房及交房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 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

  (2)待所选房源具备交房入住条件时,申请家庭应当与市 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签订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将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租金标准确定。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运营企业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4)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家庭办理选房或者交房手续前 对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住房状况不符合 申请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申请家庭的轮候资格。

  5.配租的房型标准为:

  (1)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3 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6.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按照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执行,具体为:

  (1)属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 年收入控制标准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予以补助;

  (2)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 制标准0.5倍以上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予以补助;

  (3)属于低收入申请家庭,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0.5倍及以下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予以补助;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家庭的,按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予以补助。

  前款第(1)、(2)、(3)项中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首 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续租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

  7.依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涉及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 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房 住保〔2023〕54号),目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

  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具体为:

  (1)低收入家庭:按民政部门公布的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家 庭收入标准执行。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暂按不高于3万 元执行,待民政部门公布的1人户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高于3万元后按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 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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