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工伤(包括职业病) 、生育、美容、艾滋病、吸毒住院治疗或其并发症导致发生的相关医湾费;
因个人原因未按医疗保障政策报销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湾费用发生期间,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
当次手术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等发生的费用;
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在境外及港澳台就医的泰用;
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
自医疗费用发生结束之日起超过两年未申请的情形,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下金额;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抗拒依法被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9)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不受此限;
(10) 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竟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 潜水、滑水、冲浪、亮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清雪、武术、摔跤、马术、嘉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 、替身表演(含训练) 、探险或考察活动(洞六、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
(1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遣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15) 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基因检测、质子重离子医疗治疗、细胞免疫疗法特定药品(CAR-T) 治疗、任何情形导致的特蔷病房治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