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范围
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个人信用良好;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存贷系数
缴存人每笔缴存资金的存贷系数根据资金存储时间按月设定,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
贷款额度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笔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分段综合计算可贷额度,并结合其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购买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和市场房价水平进行测算并报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各按其规则合并计算。
成都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符合贷款条件的单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组合贷款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试点合作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设定同一抵押物;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原则上保持一致。处置抵押物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公积金贷款流程示意图
互认互贷(2024年3月1日起)
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公积金制度并来成都购房的,满足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例:小张是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1月在重庆公积金中心参加试点并完成缴款,2024年1月到成都购房,按照成都试点贷款管理规定,小张缴存的第一笔灵活缴存资金存储已满1年,在同时满足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个人征信良好等条件下,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余额还贷
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储资金,只能用于按月直冲还贷,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具体的担保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确定。
贷款结算
共同借款人分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缴存的,其贷款发放、回收按各自渠道进行结算。
贷款违约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及试点合作银行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