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农转非”在城镇落户,近年来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在城镇没有生活基础,在农村有承包土地及合法固定住房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可办理城镇户籍迁入乡村业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二章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相关规定,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城镇户籍人口因结婚与乡村户籍配偶在农村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符合条件可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家庭户。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及告知承诺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配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
(六)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七)有随迁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未成年子女与具有乡村户籍的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向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家庭户。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或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及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五)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
乡村户籍人口在乡村间迁移的,符合条件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家庭户。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落户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
(五)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六)有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乡村户籍人口因结婚与乡村户籍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家庭户。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
乡村户籍人口因结婚将户口移居登记在乡村户籍配偶处后离婚,返回原户口移出地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向原户口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登记为家庭户。申报市、县内移居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
(三)离婚证;
(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
(六)村委会介绍信(村民委员会书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