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2021年度、2022年度出租汽车电动化项目补助
(一)补助对象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丹东市全地区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新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以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
1.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五座乘用车,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2.应当为出厂新车,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型客车。
3.安装使用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出租汽车顶灯和能显示运营状态的标志,喷涂出租汽车标识。
(二)补助标准
新购置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以行驶证登记时间为准,按照计税价格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台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助上限2万元。
(三)补助申请材料
拟申请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出租汽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主本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5.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该车型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复印件。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进行对比审核,由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在部门或政府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材料和《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补助汇总表》(附件3)。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年度划分,分别递交有关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四)补助发放方式
出租汽车电动化补助资金按照出租汽车公司新能源出租汽车和个体新能源出租汽车两种情况予以发放。各出租汽车公司负责发放本企业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电动化补助;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发放辖区内个体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电动化补助。
(五)补助发放时间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制作出租汽车电动化项目补助发放通告,在通告公示5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补助,自补助发放日后一个月之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