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了解哪些车辆需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2.核查车辆是否达到报废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明确车辆报废注销办理流程
第一步:机动车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联系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咨询报废事项,根据回收企业的回复备好相关办事资料,将车辆送至指定交车地点进行报废。
第二步: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就近车管所提交注销申请。车管所审查无误后,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注:
1.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办理异地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由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
2. 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