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
(一)报销范围。
1、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与纳入病种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超过核定病种范围的诊疗、药品等费用或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3、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按照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乙类慢特病待遇报销,单独支付药品原则上限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
(二)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 500 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400 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 65%、55%、45%(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 65%、60%、60%)。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0 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特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职工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1000 元;在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的,起付标准为 900 元;尿毒症、血友病和重度精神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乙类病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75%;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范围的,支付比例为 90%。
3、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四)甲类病种合并乙类病种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既认定有甲类病种、又认定有乙类病种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甲类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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