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五)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2.填写完整的电子《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由受理单位免费打印纸质版;
3.不满十六周岁的:
①无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簿;
②应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
③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4.外省户籍人员:
(1)如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签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2)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须在工作单位所在地;
(3)如申请赴港澳探亲,则需持有我市居住证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4)如申请赴港澳逗留类签注的:
①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逗留类签注均需持有我市居住证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5)如申请其他类签注的: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其他类签注均需持有我市居住证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山东省人员除不需要居住证外,其它手续均同外省人员。)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6.友情提示:因为出入境连续出台多项便民措施,申请人所需的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它不同证明材料,建议提前拨打出入境便民电话咨询,由受理机关针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一对一说明申请材料类别、形式、内容。
三、审批证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自核发之日起1年或3个月内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已使用超过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限,如需继续使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则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规定: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一次有效15元/件;两次有效30元/件;多次有效8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