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第一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二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第三档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电子居住证),累计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
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即4968元),其中,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