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城市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三)养犬人应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四)养犬人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并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犬绳、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无主犬、流浪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