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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1年南宁市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09 21: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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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教育局,各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 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南宁市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4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南宁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并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驻南宁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精神,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市、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教师资格认定事项已从教育局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则由行政审批局负责,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高新区设立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配合协同,共同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在教师资格证书上同时加盖两个机关公章。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4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和精神疾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2.体检指定医院。南宁市市级体检指定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指定本地医院体检。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告知承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已在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的,可以在确认点选择告知承诺或直接提交体检表(请提前下载附件3前往指定医院体检)。

  因处于妊娠期不能做胸部透视检查的,先完成其他体检项目,并在确认点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教师资格证。

  (四)普通话等级要求

  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听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通过国家专门的听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国家统一认定的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要求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咨询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认定流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名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9:00至7月5日(星期五)16:00。

  1.注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上办事”栏目下找到“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实名账号注册和报名。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信息中心,完善个人身份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其中,在读专升本、研究生还需录入已取得的学历信息。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2.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我市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操作详见附件4,申请人也可查阅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操作手册”)。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如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电子证件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成功。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三项中选择: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报。

  (二)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和体检后,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审核。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5楼“一窗综合服务区”。

  (2)现场确认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至7月8日(星期一)。

  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预约方式:为保障现场秩序及节约申请人时间,南宁市市民中心现场确认实行网上预约方式申请办理(一般可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预约。由于市民中心每天最大接件量有限,为方便大家有序办理,每日设置预约号有限,按市民中心有关预约窗口最大接件量进行设置,敬请申请人理解并相互转告)。申请人通过“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成功后请提前到现场取号处取号办理,逾期不取,视为爽约。同一个人,一天内只能预约一次,预约咨询电话:0771-4953273(关注“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大厅-微信预约-预约登记-一窗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教师资格认定)。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报名时间、现场确认地点及时间详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公告。

  (三)提交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证件照。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照片应与本次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南宁市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本人户籍页原件。

  (2)居住地是南宁市的申请人,需提供南宁市域范围内的居住证原件(居住证一年一签,请申请人注意签发日期,需提交未过期的居住证)。

  (3)应届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或在读研究生提供有效学生证原件。

  (4)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南宁市)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原件,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南宁市)申请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南宁市)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结论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一年内有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申请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免予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一致。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中国教师资格网”已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中国教师资格网”已核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如学历证书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通过,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7.考试合格证明等(申请人视情况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2)参与免试认定改革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系统已校验通过的不需提供)。

  8.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9.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5)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所有无法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通过的证件,申请人需提供证件原件到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认定机构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终止前补齐。

  五、其他

  (一)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出认定结论。按照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 2016 )21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以上安排未尽事宜详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分县(市、区)将开展“一网通办”或“全程网办”认定,具体见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通知公告。

  (五)听障人员在我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听障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六)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中作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七)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全区通办。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南宁市颁发的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仅加盖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公章。

  附件:

  附件1:南宁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2:南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联系方式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4__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附件5:授权委托书

  附件6: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南宁市教育局

2024年4月1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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