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绍兴诸暨公租房申请家庭及条件如下:
申请须知: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并通过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申请家庭的认定、离婚家庭子女的认定、经济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类别及申请条件等具体标准如下。
申请家庭的认定:
1.主申请人已婚的,配偶、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一户家庭认定。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父母、已婚子女同时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主申请人离异、丧偶、年满35周岁(含)未婚的,可作为一户家庭认定。
3.主申请人未婚且不满35周岁的,父母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一户家庭认定(若父母亡故可作为一户家庭认定,若父母离异则父亲或母亲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但主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主申请人可作为一户家庭认定。
离婚家庭子女的认定:
离婚家庭的子女按归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具体认定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和生效的司法文书、户籍(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一户籍内的父或母为归属)为依据。
申请家庭经济、住房条件:
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等)和住房、家庭信息等内容,签署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经济、住房条件具体如下:
1.家庭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申请家庭类别及申请条件中规定的为准。收入审核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如遇报告共享数据不全等原因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入由社保最新月缴纳基数乘以12个月计算出年收入总和,或按实际发放的12个月养老金累计相加计算年收入总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诸暨调查队发布的数据为准。
2.家庭财产标准。对申请家庭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企业投资、车辆、房产等,具体标准如下:
(1)货币财产条件。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等均属于货币财产。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不含)诸暨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商品房销售均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面积。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销售总面积以国家统计局诸暨调查队发布的数据为准。
(2)工商条件。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在30万元以下(含)。
(3)车辆条件。申请家庭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不含)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民政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①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②车辆注销的;③车辆未年检,被强制报废的。
(4)房产条件。申请家庭在诸暨市内的非住宅房产及诸暨市外的商品房纳入财产审核范围。
3.家庭住房标准。
(1)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2)以下住房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是申请家庭及同一户籍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本市所有的住房。包括合法产权住房(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备案的期房、虽无房(土地)登记记录但事实有房并查证属实的。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不管是否作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房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二是申请家庭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含)转让的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以及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等原因转让5年内(含)的住房。5年期限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起算,如有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法院调解书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由上述文书作出之日起算。
三是其他规定:共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申请家庭类别及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分为四类:
1.一类保障家庭(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诸暨市城镇户籍满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持有诸暨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相关证件;
(3)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不含)诸暨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和经济条件。
2.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诸暨市城镇户籍满3年(含)以上;
(2)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诸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
(3)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和经济条件。
3.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诸暨市城镇户籍满3年(含)以上;
(2)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诸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不含)之间;
(3)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和经济条件。
4.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
(1)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主申请人具有诸暨市城镇户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持有诸暨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主申请人目前须在诸暨市企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须在诸暨市企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累计3年(含)以上,且目前处于在缴状态;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主申请人须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5年内,毕业满5年(含)后自动退出保障;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须持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含)以上职称;
(4)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不含)诸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住房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相关规定:
1.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货币财产、车辆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局每年根据统计、民政等部门发布的数据向全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当年度收入、货币财产、车辆等标准未公布前,仍按照上一年度相关标准执行。
2.原则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等信息和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比对,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公积金中心、税务等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数据。
以下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已作为公租房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除符合作为单独一户家庭申请条件的;
2.申请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未满5年的,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3.申请家庭已租赁直管公房、人才公寓的;
4.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