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⑤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
(2)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3)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4)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3、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