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一)政策说明
2023年政策对象、补助标准、申报流程等内容参照《天台县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23〕10号)文件执行。
1.按要求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托班保育费(不含膳食费)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天台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数),每年给予每生800元补助,实际补助金额计算公式为平均每月收托人数(实际在托人数)×生均补助标准。
2.保育费(不含膳食费)由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最长不超过3个月或一个学期。膳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托育机构据实收取,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除此之外,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
3.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的,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4.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二)申报材料
《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承诺书》、《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备案回执、法人登记证(含登记部门年检章)、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或第三方供餐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不动产证、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拟发放机构银行账号等;每月在托婴幼儿名单及统计表(结合“浙有善育”平台查验)等材料。
(三)业务部门
天台县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576-83803612。
(四)本条细则由天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扫码下载相关文件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
天台县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天台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日常运营经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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