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哪些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一)购买房屋、机动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二)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择校、留学、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其中车辆的认定可以放宽至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类生活必需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一)医疗费用支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含本科及以下)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杂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按照《天津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以上支出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