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加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且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达到重度或中度失能、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
二、服务项目
入住机构护理服务项目包括10项内容,具体为:安全护理,给予晨间、晚间、指/趾甲、洗头护理,给予进食/水,给药,给予温水擦浴/沐浴,给予排泄护理,给予日常活动,给予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给予翻身叩背/排痰,给予皮肤外用药涂擦。
三、待遇标准
经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在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后,属于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为23元/天。
四、服务流程
1.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代办申请,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预评估和定点评估机构正式评估,估计结论为中度失能或重度失能的,从次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评估结论、实际病情和需求,确定护理服务方案,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注意事项
1.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失能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商业保险机构重新提出评估申请,并根据评估结论调整或终止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评估可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但失能等级发生变化的,从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按照重新评定的失能等级开展护理服务并结算费用;经评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因病情好转、转院治疗、去世等原因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出院的,从当日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在上传完相应已服务工单后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护理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