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状况申报表》,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欺骗、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申请无效。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采用民政救助对象认定结果信息。
2.其他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算以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为依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有非在册对象的,经济状况核算方式按本条执行。
3.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明显异常或因故障不能出具核对报告的,由市住保中心通过申请人申报、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市住保中心将相关核对情况移交市核对中心进行确认,市核对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移交至市住保中心。
(四)复审确认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或市核对中心出具的确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中心确认保障资格,向申请对象送达《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
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申请复核。市住保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结果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市住保中心在对申请对象实施保障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轮候
房源紧缺情况下,有实物配租需求的保障对象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配租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