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沈抚改革示范区新购买自住住房,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与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是单位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缴存人)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新购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则上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高层次人才、装配式住宅、新市民、青年人、二孩或三孩家庭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适用于灵活就业缴存人。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须开户满180天,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与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发生转换,或灵活就业缴存人从异地转入,且身份转换或账户转入期间未发生断缴和提取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为新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应在房产部门完成购房备案登记。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售房人应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且房屋产权明晰、无抵押、可交易;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灵活就业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等),且申请贷款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小于2次;
(六)灵活就业缴存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八)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沈阳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九)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一)贷款额度不高于账户余额倍数限额、贷款比例限额、还贷能力限额、贷款最高限额(限额计算规则均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二)核减家庭负债金额、资金流动性系数等计算规则均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计算规则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沈阳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
对于获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偿还期间存在连续3期(含3期)逾期还款或累计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含6期)以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