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可贷款额度适当调整提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适当减免。
《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条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可贷款额度适当调整提高。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适当减免。
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保障孕产期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
公租房配租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办法、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