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津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等。
一、申请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2)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3)65岁及以上。集中供养的65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已覆盖的目标人群。
二、补贴方式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
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其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三、申请方式
1、申请
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需要同时提交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诊断证明)。
2、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3、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对象,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