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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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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的通知

穗卫规字〔2020〕2号

  各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机团单位计生办:

  为切实做好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现就我市办理《光荣证》和持证对象奖励优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荣证》的制发

  《光荣证》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内《光荣证》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街道(镇)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光荣证》。负责《光荣证》办理的机构和基层组织统称办证单位。

  二、办理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可以在本市女方(夫妻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申领《光荣证》:

  (一)符合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且该子女为现家庭唯一子女的;

  (二)夫妻均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

  婚姻存续期间符合申领《光荣证》条件,离异/丧偶后没有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且子女随本人生活的单亲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领《光荣证》。

  三、办理程序

  《光荣证》由夫妻共同提出(离异/丧偶的申请人由本人提出),办证单位依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请人填写《广州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凭申请人身份证、大一寸的父母和独生子女(单亲的提供本人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二张办理。

  办证单位通过计生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和子女的申报信息,信息一致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签发《光荣证》。

  计生信息系统记载的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缺项的,办证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变更的相关信息并注明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补全/变更相关信息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办证单位应当即时签发《光荣证》。

  四、《光荣证》的补/换发

  由办证单位发出或者原由用工单位办理并经过办证单位登记的《光荣证》(含“独生子女优待证”,下同)损毁/遗失的,持证人可以向办证单位申请补/换发。要求换发的,持证人应当缴回原证;要求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具结书面声明,宣告原证损毁/遗失。

  持证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子女随本人生活的一方可以凭婚姻状况变动证明材料向办证单位申请换发《光荣证》,并缴回原证。原证已无法取得的应当具结书面声明,说明原因。

  补/换发不受年龄限制,程序与新领程序相同,符合办理条件的,办证单位应当即时办理。

  五、《光荣证》持证人的奖励优待和经费渠道

  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优待:

  (一)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上述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上述由单位负担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

  (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领取《光荣证》后,要求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违反规定条件再生育的从再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六、《光荣证》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

  1.领取《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从再生育之日起无效;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二)持证人所持《光荣证》无效之日起终止奖励优待,从无效之日起取得的奖励优待应当全额退回原发放单位。

  持证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向办证单位缴回。办证单位发现持证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持证人缴回并予以注销;持证人逾期没有缴回的由办证单位公告注销。

  (三)持证人使用无效《光荣证》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有关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处理。

  持证人使用无效《光荣证》或者拒绝退回应当退回的奖励优待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七、《申请表》原件和办理光荣证业务的相关文书资料归入申请人计生档案,长期保存。

  八、已领取《光荣证》的职工调动/离职时,原单位要在调令/移交计生档案中注明领证情况和奖励优待待遇落实情况。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过去有关《光荣证》的办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广州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补充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

  4.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优待优惠待遇通知

  5.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通知书

  6.终止独生子女父母优待优惠待遇通知书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6日

THE END

TAG:光荣  独生子女  优待  单位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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