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前缴纳的
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2009年1月1日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009年1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2009年1月1日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2009年1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5、2009年1月1日起,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2009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个体人员、2009年1月1日起初次参保的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可以这样做↓
医保未满年限的两种处理方式
1、退休职工可一次性补缴医保至规定年限,差几年就补几年。(注意:此方式只适用于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
2、退休后仍然每月按时缴纳,一直缴纳到符合上述规定的年限。(注意:此方式适用于从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及个体参保人员)
2009年1月1日起初次参保的朋友
1、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
参保人在成都市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5年,且15年间从未断缴。
注: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欠费4个月以上的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费不能补缴。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2、累计缴费满20年
参保人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论中途是否断缴,所有缴纳的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成都市实际缴纳的年限之和满20年,即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面的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注意:成都市城乡居民医保不设缴费年限,缴纳一年享受一年,不缴不保。
关于退休
1、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前提是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连续缴纳满规定年限,若停止缴纳医保,停止缴纳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