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任务,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发放对象。2020年3月至12月,对2019年以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现场或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对2019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按200元/月计发,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按150元/月计发;对2020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按500元/月计发,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按350元/月计发。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档失业补助金标准一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自申领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发放期限。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只可申领1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政策衔接。对已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9 号)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手续的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补助金期满后,可继续按照上述新标准续发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不需办理申请手续。合人社秘〔2020〕49 号中失业补助金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一)简化申请手续。取消失业保险金申领60日的时间限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按规定核定其领取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月发放。
(二)优化经办流程。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不得捆绑培训、按月签到等其他要求。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失业保险现场及网办流程,在辖区各级人社部门官网及经办机构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合理安排力量,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