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一)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2、本地无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系数(具体年收入标准及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补足至15㎡;城市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17元/㎡/人/月;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1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