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适用本通知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按照不同班型区别定价,具体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见下表:
班型 | 课程时长 | 基准价格 | 浮动幅度 |
10人(含)以下 | 45分钟 | 45元/课时·人次 | 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
10-35(含)人 | 36元/课时·人次 | ||
35人以上 | 27元/课时·人次 | ||
注:1.各培训机构在不超出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实际课程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
三、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要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