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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秦保投保须知(投保沪惠保)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3:46:20
The Beginning

  惠秦保投保须知


  一、【承保公司】

  1本产品的落地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本产品仅面向陕西地区销售,若您符合投保条件(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投保,但身处陕西省地区以外,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投保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

  2.被保险人资格:参加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被保险人不限职业、不限年龄、不限健康状况、不限职工/城乡居民。

  3.本产品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三、【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惠秦保”。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注册号:C00000232512020080600451)

  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保险期间:一年。

  ① 参保时间在2021年08月23日0点-2021年08月29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8月31日0点;

  ② 参保时间在2021年08月30日0点-2021年09月05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07日0点;

  ③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06日0点-2021年09月12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14日0点;

  ④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13日0点-2021年09月19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21日0点;

  ⑤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20日0点-2021年09月26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28日0点;

  ⑥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27日0点-2021年10月03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05日0点;

  ⑦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04日0点-2021年10月10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0点;

  ⑧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11日0点-2021年10月17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0点;

  ⑨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18日0点-2021年10月22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0点;

  3.保障内容:医保范围内由个人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详细责任描述详见《保险条款》。

  4.等待期说明:本产品无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即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免赔额说明: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免赔额为2万元,特定药品无免赔额。免赔额指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6.给付比例约定: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费用以及特定药品费用责任给付比例均为80%。

  7.保险金额约定:一个保险年度内, 医保范围内住院补充医疗、特定门诊保险责任最高赔付金额150万元;特定药品费用最高保额150万元;

  8.就诊医疗机构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9.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既往症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工伤、医疗事故。

  (13)对于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5)对于使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被保险人,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用药;

  ② 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

  ③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或药物;

  ④ 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⑤ 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治疗有效;

  ⑥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

  ⑦ 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16)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7)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前罹患以下四类特定既往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既往症及其并发症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① 肿瘤类:恶性肿瘤、原位癌;

  ② 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③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3级(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

  ④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10.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四、【保单服务】

  保单生效时间:

  ① 参保时间在2021年08月23日0点-2021年08月29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8月31日0点;

  ② 参保时间在2021年08月30日0点-2021年09月05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07日0点;

  ③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06日0点-2021年09月12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14日0点;

  ④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13日0点-2021年09月19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21日0点;

  ⑤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20日0点-2021年09月26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09月28日0点;

  ⑥ 参保时间在2021年09月27日0点-2021年10月03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05日0点;

  ⑦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04日0点-2021年10月10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0点;

  ⑧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11日0点-2021年10月17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0点;

  ⑨ 参保时间在2021年10月18日0点-2021年10月22日23:59:59的,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0点;

  2.保单形式:本产品仅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

  3.电子保单查询与下载:个人客户支付成功后, 进入“惠秦保”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即可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

  4.保单生效前撤单处理: 投保人通过“惠秦保”微信公众号-服务中心发起申请,填写账户信息,即可完成撤单,3个工作日内保费将退还至投保人提交退费申请的银行账户。

  5.保单生效后退保处理:在合同生效后,可通过“惠秦保”微信公众—在线客服申请退保。

  6.保单生效前信息纠错处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因被保险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输入错误需要修改,可在微信公众号服务中心页面按页面要求进行修改。

  7.保单生效后信息批改处理:在合同生效后,投保人需要批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请联系公众号咨询,或到就近的营业厅办理。

  8.理赔服务:您可通过“惠秦保”微信公众号在线理赔申请并提交理赔资料,经保险公司审核理算后,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指定账户。

  9.监督及投诉热线:95518。

  五、【如实告知】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本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看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六、【公司偿付能力】

  截至2020年四季度,本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88.82%,该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了监管要求;本公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级。

  七、【信息安全】

  1.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人保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人保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3.除了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人保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95518。

  八、【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人同意提供给人保财险的个人信息(包括本人提供及服务中产生的信息,不论本单证签署前后),可用于人保财险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推荐产品、开展调查与数据分析等。本人授权人保财险基于为本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目的,向因服务必要的合作方提供、查询、收集本人信息。人保财险及其合作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声明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5.本人同意保险人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微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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