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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法是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主要在20-50元,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罚款200元。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7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并扣车审查。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7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同时,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如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将罚款200元并依法予以暂扣,并进一步核查车辆情况。
未悬挂新式黄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通行,违反规定的将被处50元罚款。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同时,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违反区域通行规定的将给予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
(六)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七)污损、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