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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
1.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含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统称“高校毕业生”);
3.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5.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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