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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惠桂保可以多次参保吗(惠桂保保险要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0:19:48
The Beginning

  是否可以多次参保?

  每位被保险人限参加一份,超出一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参保须知:

  1、本产品的被保险人仅限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内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保险已缴费且为在保状态的参保人(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需出生满28天方可参保,其他无年龄限制;无职业限制。

  2、选择添加家人为被保险人时,需确定其为交费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未成年人的交费人应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3、交费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

  4、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超出一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6、本产品无等待期。

  7、保障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不含自费)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2)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含自费)的必要且合理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100万元为限;

  (3)约定免赔额:为年免赔额20000元,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8、特定疾病

  保障责任规定的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11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原发性肝癌

  原发于肝细胞或肝内胆管细胞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22。同时须符合恶性肿瘤的释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肝脏的恶性肿瘤;

  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原发性肺癌

  原发于支气管粘膜上皮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同时须符合恶性肿瘤的释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肺的恶性肿瘤;

  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原发性鼻咽癌

  原发于鼻咽粘膜上皮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11。同时须符合恶性肿瘤的释义,并经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鼻咽的恶性肿瘤;

  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4)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①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②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③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5)出血性登革热

  指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黄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

  指由结核菌感染所致的脑脊膜炎症,是中枢神经系统常见的化脓性感染。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③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严重的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①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②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据证实为结核性脊髓炎。

  (1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11)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9、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交费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醉酒、殴斗,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0)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其并发症期间;

  (12)既往病症,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10、既往病症约定

  在生效日前已确诊、已知或应该知道患下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的人员,不能购买本保险,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重大疾病包含:

  (1)肿瘤:恶性肿瘤;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真红细胞增多症、重型β地中海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硬化、肢端肥大症、尼曼匹克病、高苯丙氨酸血症、精神分裂症、骨髓纤维化、肺动脉高压。

  11、关于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参保时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内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或者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变更:保险期间内,由于工作等原因,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广西自治区外其他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购买本产品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区内各地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

  12、异地就医的约定

  未经医保备案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外定点医院的,赔付比例为40%。

  13、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国富人寿惠桂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国富人寿[2020]医疗保险017号),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为准。

THE END

TAG:被保险人  恶性肿瘤  疾病  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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