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 规定:
第八条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九条 优待证不能作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依据。第十条 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关联个人银行账户,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与相关合作单位签署的各优待类协议,享受面向全国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 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发〔2022〕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爱国拥军企业、社会组织签订的各类优先优惠优待协议,享受面向全省持证对象的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各地制定的优待服务项目应当面向全省持证对象开放。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
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在保持优待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优待证搭载交通、游览等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国家、省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逐步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十九条 各地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二十一条 优待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买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时,应主动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