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二、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可延长孵化期限1年。
房租补贴标准:每平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
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项目每年2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三、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
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五、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七、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八、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九、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各普通高等院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代为申请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对接收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资金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冀财规〔2018〕21号、石财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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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311-85990144 、0311-85999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