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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下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办理要点
1、工伤人员因伤情加强变更护理等级的,自新的《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次月起调整生活护理费。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先补缴欠费,待到账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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