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条件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申请补领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籍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3张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各提交2张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补领离婚证);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