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离、退休提取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离休、退休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八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四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号)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问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四十三条: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五、办理流程
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业务人员录入提取信息并核定提取金额--业务人员扫描保存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业务人员打印提取凭证--职工签字确认—业务人员扫描回单并归档
网上办理:提取人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入“我要提取”模块选择提取类型—如实填写电子表单--扫描资料并上传--业务人员审核提取人信息及电子资料--审核小组复核--后台账务处理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资金划入缴存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
九、数量限制
一次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网上办理,到现场次数0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办事大厅柜台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7: 00
网上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 00-16: 3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 https: //www.scsjgjj. com/
(四)联系方式
1、窗口咨询: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6楼。
2、网络咨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互动专区https://www.scsjgjj.com/info/iList.jsp?cat_id=10021、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3、电话咨询:028-86745567 028-86781339 028-86781639028-8674656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1、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2、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已成功绑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Ⅰ类银行储蓄卡内。
4、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