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
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过渡期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
1、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资金来源:
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安排;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统筹市级以下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