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保分局,各区卫健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119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扩大至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以下费用:
(一)应由个人承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部分“高血压、糖尿病”常用医疗器械、防疫用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具体产品见附件;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四)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为本人购买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如南京宁惠保),年度使用限额与商业健康保险合并计算为2000元。
二、提高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能力
(一)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超过 4000 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超过 4000 元以上的部分,经参保人员本人授权后,可共济给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强化个人账户使用服务管理
(一)便捷个人账户业务办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或至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业务;可通过网上办事或至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相关商业健康保险。
(二)规范医疗器械及消毒产品标准。个人账户可支付的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资质。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含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可在南京医用耗材(药品)招采结算系统进行企业及产品申报,并通过资质审核。
(三)规范个人账户支付管理。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套取个人账户资金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参保职工本人及共济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政策。
(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政策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其他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