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2、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3、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4、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5、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1至第4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6、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
7、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8、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9、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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