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可凭以下材料申领居住证:
1、按照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免冠1寸照片2张;
②劳动合同;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⑤用人单位证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
⑥人事组织部门工作调动证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录/聘用);
⑦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租赁房屋);
⑧房产证(居住在自有房屋);
⑨购房合同(居住在自有房屋,合同包括房管部门
备案的购房合同、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
⑩住宿证明(单位、公司或居住房屋的房主出具)。
提示:①项均须提供,②-⑥项根据情况须择一提供,⑦-⑩项根据情况须择一提供。
(2)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免冠1寸照片2张;
②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宅基地证);
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管部门出具);
⑤房屋租赁合同;
⑥住宿证明(房主出具);
⑦房主居民身份证。
提示:①项均须提供,②-④项根据情况须择一提供,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另须提供⑤⑥项,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另须提供⑥⑦项。
(3)按照连续就读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免冠1寸照片2张;
②学生证;
③连续就读证明(学校出具);
提示:①项均须提供,②-③项根据情况须择一提供。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申领居住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和以下十类材料之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6、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7、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8、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9、连续就读的,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
10、其他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材料办理。
房屋产权证明指房管、国土部门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居住地就业、住址和就读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时,在居住地就业、住所或就读情形未有变化的,不需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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