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职工本人应持加盖单位印章的《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天津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注意: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或上级单位证明文件可确认单位已终止的,由职工个人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可不加盖单位印章。)
①变更原因为“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变更手续。
1)职工本人办理,提供身份证原件即可。
2)单位办理,应提供:
●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②变更原因为“职工更改姓名或因特殊原因变更身份证号码”的,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变更手续。
1)职工本人办理,应提供:
●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记载身份变更信息的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
2)单位办理,应提供:
●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公安部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记载身份变更息的户口簿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变更原因为“ 单位将职工身份信息错误登记为另一人”的应由单位为职工办理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应提供:
●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
④变更原因为“因历史原因职工账户登记信息错误且原登记信息在' 全国公民信息系统’不存在”的,应由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应提供:
●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注:
1、职工所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或已终止的,可由职工本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职工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或社保证等能够证明本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2、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或上级单位的证明文件。
3、职工无法提供与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的,可提供上级单位开具的职工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