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证人证言;
4、医院诊断书、门诊手册、病程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患职业病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书);
5、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9、授权委托书
10、其他材料
(1)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作息时间表;
(2)因公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文书;
(3)工亡申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工伤处:西民主大街809号B座332室
各城区、开发区工伤认定办理地址:
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朝阳区政府439室
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南关区政府309室
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宽城区政府2085室
二道区:福安街2228号2楼225室
绿园区:西安大路6669号绿园区政务中心二楼4号窗口
经开区:吉林大路6188号管委会1603室
高新南区:锦湖大路1357号高新区管委会833室
北湖区:北湾西街与应化新路交汇管委会205室
长德区:金汇大路1001号金融大厦1610室
空港区:港南大路3777号管委会A区107室
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管委会政务中心210室
净月区:生态大街与天青路交汇创业服务中心1区3楼333室
莲花山:莲花山大路5号管委会C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