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吉人社函〔2020〕18号文件要求,将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稳岗返还重点支持范围并优先发放。
(二)根据国发[2019]28号和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长执行期限,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43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不变,时限年度规定顺延一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按照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吉人社明电〔2020〕5号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四)加快稳岗返还工作进度。各级人社、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开展稳岗返还工作,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安排,采取边审核边公示,加速推进,普通稳岗返还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总量(金额)30%,3月底前完成60%,4月底前完成80%,中小微企业的稳岗返还在5月30日前必须全部完成, 6月底前本地稳岗返还全部完成;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生产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地总量(金额)50%,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经营困难恢复有望稳岗返还全部完成,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五)优化审批流程。企业申请稳岗返还不需提供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