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实现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破除了医保体系中的“二元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保基本、倾大病、减负惠民依然是长春市医保政策的主线。
新政的实施,让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提升。原居民参保人员新增并提升4项待遇,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增并提升9项待遇。
参保方法:
办理参保时,需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或各市县区制定的经办点办理参保登记。
学生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登记,经学校汇总后统一录入电脑信息系统。
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三无”对象、孤儿等特殊人群由各县(区)民政、残联统一导入参保登记系统。
新生儿出生后由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录入信息系统,未在定点机构生育的新生儿,参保方式同城乡居民。
待遇审批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居民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可随时到参保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慢性病申请。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向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申报后,由定点医院医保办按病种分类后,统一办理审批。
经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或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治疗的危重病人,经转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务部门审批,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医院直接结算。
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的,可由参保居民携带医保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院票据、费用汇总清单、诊断证明的原件,门诊急诊病历、医院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吉林银行银行卡;已办理转院转诊手续的还需提供《转院转诊审批表》。前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拨到参保居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