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政策名称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主要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