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招录人员成都落户指南:
办事规程: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前置条件:
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本人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接收证明;(原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本地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申请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办事机构: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
办公地址: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联系方式:
028-68382288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备注说明:
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房。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