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市实施范围及对象
1、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新乐市、正定县、鹿泉区、栾城区四个试点范围内已参加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实施对象:为试点范围内经评定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缴费
城镇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
三、待遇支付
1、支付条件: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参加长护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群;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不能康复的,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
2、支付时间: 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自评定结论确定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经跟踪评估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或参保人死亡的,从评定结论下达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给付。
3、支付方式: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或参保患者的家人、亲戚、邻居等(以下简称个体服务人员)提供的居家护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应长护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记账的长护险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结算。
参保人员选择个体服务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个体服务人员结算;应长护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发放给个体服务人员。
护理服务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的次月起按照新的服务方式对应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
4、支付项目:符合评定标准的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清洁照料、行走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的服务项目费用。
5、支付标准: 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以内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超出限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负担。
(1)参保人员按床日限额标准享受待遇,每床日限额标准为医疗机构护理60元,养老服务机构护理50元,居家护理40元。
(2)选择医疗机构护理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的参保患者,城镇职工按照床日限额标准的70%支付;城乡居民按照床日限额标准的60%支付。居家护理在相应机构护理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3)长护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后,每增加两年支付比例按相应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部分最高不超过八个百分点。
(4)按照“就高不补,就低补差”的原则。已享受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等已纳入国家法律规定支付范围的护理费用的,享受标准高于长护险支付标准的,长护险基金不再支付;享受标准低于长护险支付标准的,长护险支付差额部分。
四、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需提供的资料
1、《石家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申请表》;
2、申请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的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评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失能等级评定费
申请失能评定的申请人需预缴失能评定费用,经评定达到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等级评定费从长护险基金列支(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定专家200元/人次,中级职称的评定专家150元/人次),预缴费用退还申请人;经评定未达到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等级评定费由申请人支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失能评定申请
1、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2、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距上次评定结论做出未满6个月的;
4、因工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不符合失能评定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费用;
2、参保人员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
3、在长护险试点范围之外发生的长护险费用,除个人居家亲情护理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4、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八、下载长护险居民端APP
1.扫描二维码下载长护险居民端APP(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
2.该APP可以实现网上申请、机构查询、待遇查询、服务评价等功能。
九、咨询投诉
1、受理窗口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和石邑街交口医疗保障局一楼柜面。
2、咨询电话:0311-83816691
投诉电话:0311-82012528、0311-83816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