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有哪些?
常见情况一:装修住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房屋危险性被专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缴存职工对房屋的修缮行为)。因此,装修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8年4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通知》中明确取消装修提取业务。故而,装修住房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常见情况二: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2号),宁夏地区已取消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特别提示
除此之外,缴存职工购买商业用房和车辆、偿还商业消费贷款及信用卡账单、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都不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那么,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呢?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在宁夏地区,符合贷款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注意: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先进行预审或初审),进一步减轻贷款偿还压力。
二、缴存人员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居住的(含租住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4.离休或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
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没有在异地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