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
(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商品房,(购房一年内申请)
3、借款人无正在偿还的公积金贷款。
4、具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能够办理抵押。
5、借款人、抵押人必须满18周岁。
6、首付比例规定
① 首套房规定:自筹资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② 二套房规定:自筹资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最高贷款额度(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2)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
(3)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单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表(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前台现场填写)
2.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身份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预付款发票
7.还款存折
8.公积金联名卡及交易密码
9.组合贷款联络单(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10.商业贷款合同(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
办理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2、审批: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公积金中心。
4、放款:公积金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
市内任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
(1)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山办事处
武汉街51号
(2)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区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29号(华南广场转盘西行300米北侧)
(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沙河口办事处
长兴街123号
(4)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园区管理处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世达街13号
(5)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岗区办事处
黄河街76号
(6)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州办事处
解放路850号
(7)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河办事处
昌盛街337号
(8)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岛办事处
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22-7号
(9)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兰店办事处
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80号
(10)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旅顺口办事处
黄河路32号
办理时限
本人到场,材料(含组合贷款相关材料)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贷款申请审批。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于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办理时间
市内办事处:8:30-16:00 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