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补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国发〔2018〕22号文件印发(2018年6月27日)后经拆解公司拆解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营运:《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标注为货运和危化品运输的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具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还需回收《道路运输证》。
凡属下列情形的车辆不予补贴:
1.机动车所有人为市、区级党政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2.强制报废日期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或在通告之日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2020年4月27日后将机动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货运或者危化品运输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