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申请流程为:车主在注销车辆后,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单原件、《道路运输证》注销单,前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补助、奖励资金领取手续。车主为个体的,须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原件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助标准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登记年限为2013年的,重型载货车补助1.98万元,中型载货车补助1.43万元,重中型牵引车补助1.98万元;
登记年限为2011至2012年的,重型载货车补助1.65万元,中型载货车补助 1.1万元,重中型牵引车补助 1.65万元;
登记年限为2009至2010年的,重型载货车补助1.43万元,中型载货车补助 0.88万元,重中型牵引车补助 1.43万元;
登记年限为2007至2008年的,重型载货车补助1.1万元,中型载货车补助 0.66万元,重中型牵引车补助 1.1万元;
登记年限为2006年的,重型载货车补助 0.88万元,中型载货车补助 0.55万元,重中型牵引车补助 0.88万元。2020年12月31日以后淘汰的,不予补助。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0年12月15日前淘汰的,除补助资金外,给予补助资金15%的奖励资金;
2020年12月16日至20日淘汰的,给予补助资金10%的奖励资金;2020年12月2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给予奖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0年12月1日起,全市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路检路查,按上限严格依法查处;对2020年12月31日前,未淘汰柴油货车的企业或个体车主,不再办理新增运力和其他营运许可。